清盤
清算(清盤)是識別有限公司資產變現和公司最終解散的過程的表達。
自願清算又分為兩類;成員自願清算和債權人自願清算
只有在公司或股東全額清償公司所有債務的情況下,公司才能通過“成員自願清算”終止。
公司董事在申請“成員自願清算”前必須出具償付能力證明。
債權人自願清算是指破產公司的股東和債權人指定清算人,不受法院或任何政府部門的直接干預或控制的清算。
法院的清盤也稱為“強制”清算。它是由通常是公司債權人的利害關係方向法院提出的稱為“請願書”的申請發起的。此類清算由法院和破產管理署署長辦公室(政府部門)監督。
我們的聯屬夥伴持有香港會計師公會 (HKICPA) 頒發的破產管理專家稱號,同時也是香港會計師公會重組與破產學院的成員。他們的豐富經驗包括參與強制和自願清算、破產和個人自願安排、財務審查和調查。他們為公司和個人管理了 300 多起破產案件。